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
||||||||||||||||||||||||||||||||||||||||||||||||||||||||||||
|
||||||||||||||||||||||||||||||||||||||||||||||||||||||||||||
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嵊自然资规公(2024)20号 经嵊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于2024年12月3日上午10时00分,以网上拍卖方式公开出让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注:1地块的详细规划要求以《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为准。 二、竞买申请人资格条件 地块竞买人资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报名开始日前仍欠交土地出让金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单独申请竞买的,如竞买人竞得土地后需设立新公司,在申请报名时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新公司的出资构成,且竞得人在新注册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必须在51%(含)以上;联合申请竞买的,报名时竞买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联合竞买各方的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土地成交后,新设立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与申请竞买时填报内容相一致。 欠缴土地出让价款者不得申请参加本次竞买。 三、竞买申请人数字证书办理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在网上进行,竞买申请人需办理数字证书,具体办理流程详见交易平台提供的操作手册、操作指南。联合申请竞买的,联合竞买各方均须办理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已持有数字证书的竞买申请人,不需重新办理数字证书;数字证书过期的,需办理证书有效期延期。 申请办理数字证书网址:https://www.zjzrzyjy.com/portalBrowse/certificate-guide 四、出让资料获取 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拍卖出让须知。申请人可从互联网上下载获取,有意竞买者可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www.zjzrzyjy.com)进入绍兴市嵊州市子系统,选择拟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可浏览、查阅和下载本次公开出让相关资料。 五、报名时间、竞买保证金缴纳和竞价原则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24年11月22日上午9:00起至2024年12月2日下午4:00前。 (二)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报名时间缴纳到指定账户,须以竞买人账户缴纳至保证金账户,竞买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下午4:00(应实际到账,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信息系统为准)。竞买申请人按规定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到账后才可以参加网上拍卖出让活动。 (三)竞价原则 本次网上拍卖出让不设底价,1-2#地块增价幅度均为1万元人民币或它的整数倍,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入选人。确定竞得入选人的具体要求以地块出让须知为准。 以上时间未特别注明的,均以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时间为准。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土地出让价款的支付:均为在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 2.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拍卖交易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先竞买,后审查资格。申请人应认真、全面、系统阅读《公开出让文件》、《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对上述内容作充分了解,竞买申请人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接受。 3.竞得入选人未通过资格审核或未按时提交资格审核材料、未按时办理受让人资格确认手续的,竞价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有权对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另行出让。竞得入选人通过资格审核后,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1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入选人未按时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价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4.竞得人在土地成交之日起5天内与属地政府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其它要求按照嵊政办〔2021〕80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文件执行。 5. 竞得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相当于起始价款20%的部分,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超过部分算作预付款,在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出让价款。未竞得人所缴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需凭缴款银行回单等有关手续到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嵊州市会展中心北楼三楼)312室办理竞买保证金退款手续。竞买保证金必须退至原缴纳竞买保证金的银行账户。 七、联系方式 (网络/交易业务)赵女士 电话:0575-83350876 地址:嵊州市浦口街道自然资源所203室 (行业准入咨询)张女士 电话:0575-83276903 地址: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大道388号嵊州科技创业中心1711室 特此公告
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2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